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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19年3月15日下午,犯罪嫌疑人肖某平到本村“荞坑子”山场下自家农田里拔杂草,在拔除杂草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肖某平觉得用手拔除杂草的速度太慢了,于是从口袋掏出其携带的打火机,分别在其自家种了青菜的田垄旁边及通往自家农田的小道旁边的田埂下方位置处将杂草引燃,于是引发该场林火森灾。
2019年3月29日,犯罪嫌疑人肖某平被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达到30亩以上,够立案标准的,应当立案追诉。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 定,在森林防火期内违法规定野外用火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森林防火人员进行教育劝阻或者制止违法行为,并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